日本渔港审议机构任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4页(238字)
日本《渔港法》第9条规定,渔港审议会委员可在以下人员中,由内阁总理大臣经两议院同意后任命:(1)对渔港整备有丰富知识和经验者;(2)对渔港修建技术有丰富知识和经验者;(3)对渔港运营有丰富知识和经验者;(4)对渔业有丰富知识和经验者。委员任期届满或产生空缺时,因国会闭会或众议院解散,不能得到两院的同意时,内阁总理大臣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不经两院同意,可直接任命委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任命后的首次国会上,得到两议院同意。
上一篇:韩国渔港种类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