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港整备征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6页(239字)
日本《渔港法》第39条规定:(1)渔港管理者的负责人,可按照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标准,就渔港区域内的水域及公共空地,可向得到第39条第1款规定的采集或占用许可者,征收土砂采集费或占用费。但是同条第4款规定者不在此限。(2)渔港管理者的负责人,依据规则的规定,可向通过虚假或不正当手段逃脱前款土砂采集费或占用费的征收者,征收相当于其逃脱征收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3)第1款的土砂采集费、占用费及前款的罚款,作为该渔港管理者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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