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产养殖共济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5页(273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17条规定,可同组合缔结养殖共济的共济契约者仅限于按对象养殖业的各种类,由该类养殖业有关的养殖共济的被共济资格者,通过签订共济契约而成为被共济者。第118条规定,参加第114条第(1)项的养殖业的养殖共济,必须约定按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各养殖业的种类,把由被共济资格者在一个养殖场所经营的该养殖业有关的在该养殖共济中可作为共济目的的养殖水产动植物的全部作为共济目的,并且把在该养殖业的共济责任期内追加的养殖水产动植物的全部也作为共济目的,否则,组合不能同其缔结共济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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