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违法处罚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3页(491字)

中国1986年渔业法第5章对违反渔业法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1)违法捕捞的,如炸、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侵犯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如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3)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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