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0页(492字)

又称“政务官”。西方国家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与政党共进退的公务员,通常包括内阁成员、各部部长等。政务类公务员是与业务类公务员相对而称的。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多党制度日益定型,执政党与内阁的更替,经常引起行政人员的大规模换班,因为新上台的执政党把官职作为战利品公开进行分赃。19世纪末,在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影响下,各国纷纷改革“政党分赃制”,建立现代文官制度。在该制度下,文官又进一步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比如德国、日本等,政务官采取任期制,与政党共进退。这种“两官分途”实际上是多党政治体制的需要和“政党分肥制”的遗产,他们强调政务类公务员的“政治化”,仍把政务官作为大选获胜的战利品。我国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之分,公务员作为一个整体都要求在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与其他公务员的区别只是任免制度上的区别,即他们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和罢免,有一定任期,但他们与其他公务员之间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交流,并且这种交流是经常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