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页(280字)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艾滋病监管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1987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卫生部、外交部等7部门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采取预防、治疗和消毒措施:①隐瞒病情不申报,逃避查验的;②已知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有传播艾滋病行为的;③瞒报携带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等物品入境的;④拒绝执行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流行所采取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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