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页(874字)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艾滋病从国外传入或者在我国发生和流行,依法采取一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法律制度。所谓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我国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包括:艾滋病病人(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临床上出现条件性感染或恶性肿瘤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无症状或暂不能诊断为艾滋病病人者);疑是艾滋病病人及与前述人员有密切接触者;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工作。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内容包括:①所有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明表;来中国定居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申请入境签证时,须交验所在国公立医院或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私立医院的艾滋病血清学检查证明,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②对属于前述监管对象前两项的外国人应不准入境,对已入境的应提请公安部门令其立即出境。③定居国外或在国外居留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的,须在回国后两个月内到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检查。④艾滋病的毒株由卫生部指定的单位保存、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在国内交换、传递和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监测;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献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和精液。⑤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工作,内容包括:疫情收集、整理、分析;重点人群的血清学检查;流行病学因素调查、分析。⑥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可能传播艾滋病者,应立即送卫生部门进行检查;医疗单位发现疑似艾滋病病人,应当立即诊断、报告和处理。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艾滋病病人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其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治疗;如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人或与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时,应对其实施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留验、限制活动范围、医学观察、定期或不定期访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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