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页(121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澳门文化制度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文化政策 《基本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包括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等政策。”文化政策的核心是文化自由的政策。澳门是一个开放型的社会,多元化的人口组合和快速的人口流动使其文化具有融会中西的传统。在历史上曾起着中西文化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了使这种合作在1999年之后能继续得以发挥,就必须以自由的文化政策为其创造一个自由的文化环境。

版权制度 《基本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护作者的文学艺术及其他的创作成果和合法权益。”目前,澳门尚未自行制定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1972年将当时葡萄牙适用的版权法延伸来澳适用,并在新闻司设立出版登记部门,故而居民之间可以通过合约或司法程序来实现版权的确认和保障。因此,要落实《基本法》的规定,首先须完成法律本地化的工作,这样,才能使版权得以确实的保障。

文物保护制度 《基本法》第125条第3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护名胜、古迹和其他历史文物,并保护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确立了兼顾文物保护和文物所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原则,这是符合澳门实际情况的。澳门有丰富的名胜、古迹和其他历史文物,澳门政府先后颁布多项法律,设立专门委员会,对之进行保护。作为保护对象的纪念物、楼宇、组合体等,未经批准不得改建和重建。但由于澳门地少人多,过多过滥宣布文物保护措施必然会加重地产者和部分居民修缮的负担,也不利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基本法》确立的原则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整合,使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有机协调起来。

新闻出版制度 《基本法》第12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新闻、出版政策”。澳门的新闻出版业比较活跃。政府先后于1989年和1990年颁布了《视听广播法》和《出版法》对之进行规范。《出版法》较为系统地规定了新闻工作者和出版印刷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保障新闻和出版自由和资讯权的一系列规范,设立刊物组织和出版登记制度,明确滥用新闻自由罪和有关违法行为的特征、处罚及其诉讼程序。目前,政府正在研究修订。《视听广播法》对电视事业的专营批给制度和电台的准照制度作了系统的规定。此外,政府设立了新闻司,对新闻和传播业施行管理,并向新闻传媒提供中葡文新闻,还准备成立由法官、立法会议员、总督委任成员和社会传播业代表组成的独立运作的社会传播委员会,保障资讯权和出版自由,保障社会传播对政治和经济力量的独立性,保障资讯的严谨性、客观性、多元性,进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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