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9页(735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经营者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他人误认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②采用贿赂手段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③公用企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④利用广告等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⑤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⑥投标者串通投标或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其中标无效,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⑦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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