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9页(352字)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根据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①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资料;②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③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执行上述职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