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和委员会主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页(315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机构的首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负责制和委员会主任负责制,由部长和委员会主任全面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并负责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命令、指示。各部、各委员会设副部长、副主任2至4人,协助部长和主任工作。部长和委员会主任属于公务员中政府组成人员类公务员,有严格的任期限制。在我国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留任下届政府组成人员时,可转任一般公务员,如改任直属机构、办公机构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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