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页(578字)

简称“个体经济”。以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它与小农生产经济基本上是一致的。不过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个体经济也可以是大规模的生产。个体经济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以后又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体经济从来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在不同的社会中,它总是从属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并受它制约,是各个主要经济形式的附庸和补充形式。个体经济之所以能够始终存在于几个社会经济形态,是因为它具有分散性、灵活性和细、小、杂等经营特点。因而能够适应多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必要的补充形式。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虽然个体经济是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和资本主义经济一样都是私有制经济,但是,个体经济的特点是个人劳动自食其力,一般不剥削他人。因此同资本主义经济有本质差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发展又不平衡以及个体经济的经营特点等,决定了个体经济有必要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形式而存在。这对于增加社会产品、安排劳动就业、活跃市场、满足人民多方面需要有积极作用。但个体经济既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它又会产生一些消极作用,因此必须对其加强管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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