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页(257字)

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对称。旨在惩罚和教育其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是以行政责任的内容和目的为标准,与补救性行政责任相对而言的。责任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惩罚性行政责任通过要求违法主体承受一定的精神、财产、人身或行为的负担以警戒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督促其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在有些情况下,惩罚性行政责任与补救性行政责任可交叉重叠,如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既科处罚款,又责成其对已受到损失的受害人或国家、社会利益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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