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页(369字)

贸易输出国对贸易输入国进口配额所形成的相对应的称谓。进口配额施加于出口国或地区就形成该国和地区的出口配额。进口配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商品输入国对特定商品的进口数量或者金额所作的限制,准许配额以内的货物进口,超过者不准进口或征收关税或罚款。香港、澳门现在与欧美一些国家都有配额关系,这些国家给予香港、澳门有纺织品配额。考虑到这种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本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其他类似安排,全由本特别行政区享有。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单独的关税地区、自由贸易区所获得的享有进口国分配的单独配额和利益,中央人民政府不去占用,以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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