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专用渔业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2页(198字)

台湾1986年颁布《渔业法》规定:(1)专用渔业权,指利用特定水面,作为渔场、供入渔权人入渔,以经营渔业的权利。(2)专用渔业权的设定、取得、变更及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3)专用渔业权的核准,以不妨害矿产的探采、水利、航行及其他公益为限。(4)专用渔业权,除供入渔外,不得为其他权利的标的。(5)专用渔业权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合并或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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