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业交易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3页(210字)
台湾《渔业法》第46条规定,为便利鱼货交易、调节供需、平衡鱼价,当局主管机关得订定办法,规定下列事项:(1)鱼货生产地及消费地,设立鱼市场。(2)鱼市场设置标准及其管理。(3)鱼货第一次批发交易在鱼市场内行之。(4)生产地渔会得办理共同运销。(5)渔会得参加经营鱼市场。(6)辅导渔业生产团体办理鱼货调配。(7)鱼市场得兼办鱼货买卖及加工。(8)其他有关鱼货供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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