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页(562字)

政府的暴行在达到无法以和平的方式予以制止或改变的程度下,公民有可以采取暴力方式推翻政府的权利。是资本主义国家标榜的基本人权之一。抵抗权起初是资产阶级思想家为资产阶级革命鸣锣开道的理论武器。法国的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就是对抵抗权颇为热衷的思想家之一。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写到:“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这种观念也是1776年7月4日的美国《独立宣言》首先就明确宣告的主题:“我们认为下列真理是天经地义的:人人生而平等,都享有上帝赋予的某些不可让与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组成自己的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正是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遇任何形式的政府有悖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的政府。”现代的西方学者倾向于把这种理论定位为革命思想,而非权利学说,认为在以人权和民主为基础的社会,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可通过公开辩论和监督机制来消融。但是,世界上仍至少有8个国家规定了抵抗权,德国宪法第20条第4款规定:“对于那种废除宪法秩序的人,所有德国公民在不可能使用其他救济手段的场合下有抵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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