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2页(814字)

国家民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立地级市的审核条件。我国设立地级市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经济发达的县级中心城市升级为地级市。二是把地区行政公署撤销,选择其范围内的中心城市作为地级市,即“撤地设市”。设立地级市的条件主要有: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从事非农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牟信勇)

籍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按地籍的发展阶段,划分为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用途地籍。税收地籍是为课税服务的登记簿册,其主要内容是纳税人的姓名、地址和纳税单元的土地面积、土地等级等,一般采用较简易的测量方法和粗略的土地评估方法。产权地籍也称法律地籍,主要内容是土地的精确位置和准确面积,一般采用解析或解析与图解相结合的测量方法,主要用于产权登记。多用途地籍是税收地籍和产权地籍的进一步发展,主要用于产权登记,用于各项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地籍的内容现大为扩展,并采用光电、遥感、电脑和缩微等高技术手段。②按地籍的特点和任务,分为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初始地籍是指在某一时期内,对县以上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后,最初建立的图簿册。日常地籍是针对土地数量、质量、权属及其分布和利用、使用情况的变化,以初始地籍为基础,进行修正、补充和更新的地籍。③按城乡土地的不同特点,分为城镇地籍和农村地籍。城镇地籍的对象是城市和建制镇的城区的土地,以及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工矿企业、铁路、交通等的用地。农村地籍的对象是城镇郊区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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