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领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8页(799字)

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有关电视剧许可证的申领条件、申领审批程序等规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领程序分为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两种程序。具备下列条件的省会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单位和有专门制作电视剧机构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有拍摄电视剧的制片人(制片主任)、编剧、导演、摄像等专业主创人员队伍;有能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每年制作电视剧数量达到单本剧4部以上或中、长篇连续剧两部以上。其审批程序为:申请单位应先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报,同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中央级单位所属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由主管部、委、局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属于申领长期许可证范围而未取得长期许可证的单位和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临时许可证:有编剧明确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具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导演、摄像、演员等专业主创人员;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专项资金;有确定的拍摄周期计划等。其审批程序为:申请单位应先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有关申请表,并如实填报,提供有关证明;中央级单位所属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电视剧制作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对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申请拍摄电视剧许可证的,应先将剧本送所属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初审,通过后持许可证和剧本初审通过批件,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创作影视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投入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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