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4页(520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法官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7条也作了相同内容的规定。香港回归前,是由一个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向总督推荐人选,再由总督委任,这个委员会是由主席首席按察司和律政司、公务人员叙用委员会主席以及由总督委任的人员组成。澳门1991年《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由总督行使各级法院院长的任免权,但须依法根据两个司法委员会的建议行事,澳门司法委员会由高等法院院长担任主席,成员有助理总检察长、律师1人以及总督与立法会分别指定的2名有功绩人士,负责就法官、检察官和司法参事的任免提出建议。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成员有共和国总检察长、澳门总督或其代表、立法会选出的2人、葡萄牙司法部1人、总统指定的1人,负责就高等法院院长和法官以及助理总检察长的任免提出建议。1997年7月1日以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1999年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和将依照各自的基本法分别组成独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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