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8页(527字)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预算、决算、社会经济计划、投资、基本建设以及各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和社会公正要求,是否能产生最佳社会经济效益等所实施的监督。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深层要求。由于法律规定本身内在的普遍性、抽象性、语言模糊性以及不可避免的缺漏,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时或多或少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因而,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保证行为的适当、合理,选择最佳的行为方案。这是社会对行政行为能否取得权威性和正统性(legitimacy)的又一考量标准。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听取和审议相应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提出质询案,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等;②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审查并改变或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行政管理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③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审查并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④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以及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各种会议、各种舆论工具揭露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漏洞,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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