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93页(769字)

既是个人的人权,又是集体的人权。作为个人的人权是指个人在身体、精神、人格、经济和政治等方面自由发展并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作为集体人权是指国家和民族在国际社会中有在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上平等发展并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发展权属于“新一代人权”的范畴,肇始于20世纪60、70年代。1969年联合国大会宣布了《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Declaration on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主张一切人民和全体人类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家庭地位或社会地位、政治信仰或其他信仰,均应有权在尊严和自由中生活和享受社会进步的成果,而他们本身则应对此作出贡献。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Resolution Concern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1986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Development),该宣言规定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而人的发展权利又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只有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取得成功,才可能为个人发展提供牢固的基础和可靠的保障。发展权的基本内容强调的是各国应当有同等机会实现各自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权利,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主张公平互利原则,发展中国家获得发展权利、援助的权利原则,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国际关系原则等。由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传统的国际经济关系中是既得利益者,它们对发展权持否定态度。认为发展权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类别上属于个人权利,因而取决于国内政治法律制度,应由国内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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