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8页(343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发放和使用进行审查、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我国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后颁发;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须向原登记机关书面报告并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违反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个体工商户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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