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7页(509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违反工商管理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个体工商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要有:不依法进行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不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歇业手续;不按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在经营中有走私贩私、投机诈骗、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等行为;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生产或者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对上述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各项处罚措施可以并处。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当首先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