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52页(311字)

国家和集体事务。相对于“私务”而言。最早的中文“公务”一词出现在《宋史·张鉴等传记》中,有“从吉勤于公务,而疏于训子”之语。目前“公务”一词尚无法定统一解释,但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广义的公务包括国家的一切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比如,代议机构的立法事务、政府的行政事务、法院的审判事务和检察机关的检察事务等。狭义的公务即行政法上的“公务”,限指国家行政管理事务,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事务。这种公务往往具有公共性、国家意志性、优益性、法定性、强制性等特点,是行政法研究的重点内容。狭义的公务由国家公务员来执行,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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