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52页(1492字)

在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人员。各国法律对公务人员的范围规定不完全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主要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即政府中任职的人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发展和繁荣,与公务人员制度和队伍的稳定有密切关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公务人员制度作了一系列的原则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是:①公务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分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这是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派出公务人员。只有两种可以不是永久性居民的例外情况,一是法律规定的某些低职级的公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二是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或聘请的外籍顾问,原澳门公务人员中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或聘请的外籍顾问。公务人员的职责是尽忠职守,效忠特别行政区并对它负责,拥护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②原有公务人员制度基本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3条规定:“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外,予以保留。”《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0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澳门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录用、纪律、提升和正常晋级制度基本不变,但得根据澳门社会的发展,加以改进。”这些规定有利于公务人员的稳定。③公务人员均可留用,退休、离职受法律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1997年和1999年中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和平稳过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还规定,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规定,依照澳门原有法律享有退休金和赡养费待遇的留用公务人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退休的,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澳门特别行政区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不低于原来标准的应得的退休金和赡养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澳门只支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退休的公务人员的退休金和赡养费。④任用外国籍公务人员。由于历史的原因与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城市,香港公务人员中有许多外国籍人士,从这一情况出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仅允许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中有外国籍人士,而且允许在政府各部门中可以有外国籍公务人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但主要官员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聘请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问,必要时并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人员担任政府部门的专门和技术职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作了相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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