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0页(645字)

同一或者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决定对之合并审理的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共同复议申请人分为两种:必要的共同申请人和普通的共同申请人。必要的共同申请人是指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处罚时,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也受到处罚,二者均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共同行为而被同一行政机关分别处罚均不服而申请复议的;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被处罚人和被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对处罚均不服而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对必要的共同复议申请必须合并审理。普通的共同申请人是指对同一行政机关的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向同一机关申请复议而由复议机关合并审理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类共同申请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因同样的违法行为被同一行政机关分别作出同样的行政处罚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处罚人均不服而提起复议申请并由复议机关合并审理;②同时对同一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殴打或者受到其他侵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③同时请求同一行政机关发给抚恤金但行政机关不予答复而申请复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④同时请求同一行政机关颁发同样证照而行政机关不予颁发或不予答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中,共同复议申请人与单一申请人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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