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28页(2597字)

专门研究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律的一门学问。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四个方面: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活动的实践经验;刑事诉讼的学说和理论;刑事诉讼规律。研究刑事诉讼法,包括研究制定刑事诉讼法时的指导思想、历史背景、社会条件,刑事诉讼法本身的体系、结构,刑事诉讼法律条文的内容、涵义、要求和彼此之间的关系。研究刑事诉讼活动的实践经验,包括研究刑事诉讼法制定前的刑事诉讼实践情况,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对策,以及在为解决新问题而采取的新对策中,哪些是可行的,是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精神的,哪些是错误的,是违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另外,还包括研究那些虽然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相抵触,应当予以纠正,但是从理论上和实际效果看,却可能是正确的,并且有可能成为将来修正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据的情况。研究刑事诉讼的学说和理论,既包括研究已经为人们所公认、争议不大的学说和理论,也包括研究尚不成熟、尚有较大争议的学说和理论。研究这些学说和理论的来去脉、观点、论据和意义,研究各种崭新的思路、见解、主张和道理。研究刑事诉讼规律,既要研究刑事诉讼规律的普遍性,也要研究刑事诉讼规律的特殊性。刑事诉讼法不等同于刑事诉讼规律,刑事诉讼活动的实践经验及刑事诉讼的学说、理论,也不等同于刑事诉讼规律。但是,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的学说、理论和实践经验,都会不同程度的存在符合或者体现刑事诉讼规律的情况,也都有可能存在不符合、甚至违反刑事诉讼规律的情况。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学问,它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应当不断地深入研究如何使刑事诉讼法,使刑事诉讼的学说、理论和实践,符合或者体现刑事诉讼规律。

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着述,主要有以下几类:①释义,即对刑事诉讼法律条文的解释。其中也会涉及刑事诉讼的学说、理论和实践情况,但这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对每项法律规定作出准确的、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②对刑事诉讼法学的全面论述。此类论述一般表现为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学习用教材,其内容主要是围绕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内容,即对与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密切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进行全面论述。③对刑事诉讼法学的某个或某些专门问题的研讨。这类研讨的表现形式是中、长篇着述和大量的学术论文。④对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的介绍与评述。包括比较全面地介绍与评述,也包括只对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或者某些国家、某些地区刑事程序的介绍与评述,以及对刑事程序中某个或某些问题的介绍与评述。⑤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包括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彼此之间的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⑥对刑事诉讼法史的研究。主要是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追本溯源,研究我国古代、近现代有关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规定和发展变化情况,其中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不同时期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演变情况的研究。⑦有关刑事程序、制度的译着。包括刑事诉讼教材、有关刑事程序、制度的论文和其他译着。

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相当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学科。正因为它古老,所以它的许多理论都已相当成熟,它的基本体系和内容也已相对固定。但是,它也仍然充满活力。因为随着历史的发展变化,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和犯罪情况的日趋复杂,一些本已较为定型的理论会不断增加新的涵义,或者面临新的考验。如举证责任、无罪推定等理论,对于有组织的犯罪应当如何应用等,就有待于研究。同时其他一些领域也有许多新的课题需要进行探索。总之,刑事诉讼法学仍然处在发展中。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1978年以后出现了一个比较迅速发展的时期。在这段期间内,法学理论研究人员和从事侦查、检察、审判、辩护等实际工作的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及相关的理论问题,不断地展开研讨。迄今为止,已经涉及的问题主要有:①人民法院院长、庭长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庭之间的相互关系。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③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和内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法律对基本原则的规定与理论上对基本原则的概括。④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或本质属性。⑤自由心证和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或原则。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或原则与证据制度。⑥刑事诉讼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的分担。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与举证责任。辩护人的辩护与举证责任。人民法院的审判与举证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举证责任。⑦证据确实、充分与证明要求。证据确实、充分与“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情节清楚、基本证据确实。⑧同案共同被告人供述的证明力。同案共同被告人之间能否互为证人。⑨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的可采性。⑩无罪推定原则。⑾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的主体、客体。刑事诉讼的主体、客体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⑿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和义务。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时间。辩护律师依法拒绝担任辩护人的权利。⒀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与直接受理案件即自行侦查案件的范围。⒁免予起诉制度。⒂刑事诉讼历史类型(刑事诉讼的模式、结构或构造)。我国的法庭审判方式。⒃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的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⒅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检察人员在第二审法庭上的地位。上诉不加刑原则。⒆刑事申诉制度。审判监督程序开始的标志。⒇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或特别程序。上述问题,虽然有的已经很难深入下去,但从总的情况看,还是处于继续深入研讨的过程中。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或修正后的某些新规定,又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如对“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和义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举证责任;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公诉人的关系等,就属于这类新课题,就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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