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0页(683字)

海关依法对关税的缴纳实施减免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规定,关税减免条件有以下几种:①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税: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类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具;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或境外进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收货人申报进境或出境,并提供原进口或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的。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按规定予以减免关税。④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⑤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车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⑥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应予免征。⑦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口的货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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