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4页(357字)

澳门法律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在澳门,除了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总督制定的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法令外,还有更为广义的法律范畴,即总督和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所制定的训令、对外的规范性批示,以及澳门立法会所发布的决议等,都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它们的制定和公布必须符合法令形式,这些文件统称为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低于法律和法令。和法律、法令一样,它也要在澳门政府公报上公布才有法律效力,要用编号、年份加大楷M作为代号并附写公布的日期。法律、法令、训令、批示、决议等分设不同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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