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7页(2732字)

个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身份。基于这种身份,个人与所属国家发生一种特别的法律关系。就国内法来说,一个人取得某国国籍后就获得了该国公民资格或国民资格,享有外国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利,承担外国人所不能承担的义务;就国际法来说,侨居在外国的某国公民,有忠于所属国的义务。所属国有权保护侨居在外国的本国公民,并有义务接纳其回国。赋予国籍的法律主体通常是单一制的主权国家。在复合制国家形式下,政合国和邦联并不构成国家,它们都无权赋予国籍,赋予国籍的权力仍属于各自保有完全主权的国家。例如,1867年至1918年的奥匈政合国,就没有奥匈政合国国籍,只有奥地利国籍和匈牙利国籍。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主权国家。联邦中央政府不仅对成员国具有权力,而且对成员国的公民也有直接的权力,所以联邦享有赋予国籍权。同时,由于各成员国仍保有某些主权,所以成员国也享有赋予国籍的权力。一般而论,联邦国籍是首要国籍,成员国的国籍是次要国籍;就对外关系来说,只有联邦国籍具有意义,而成员国的国籍在内部关系上具有意义。在保护关系下的被保护国是半主权国家,仍有赋予国籍权,如突尼斯受法国保护期间,仍有权赋予突尼斯国籍。

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主权国家只规定一种单一的国籍。在单一的国籍下,同一国籍的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特殊情况是复杂国籍制,在殖民主义时期,帝国主义国家常以不同的法律规定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规定具有不同性质国籍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法国堪称复杂国籍制的典型国家。法国在1945年国籍法(Nationality Law)施行以前,有“法国公民”和“法国臣民”或“法国被治者”之分。法国公民是享有完全公民权的人,法国臣民是受法国统治而没有完全政治权利的人,主要指殖民地的人民。但在国际关系上,他们又都是法国国民,都具有法国国籍,法律后果没有分别。

国籍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原始国籍和继有国籍。原始国籍又称出生国籍,生来国籍,指除由于国籍的消极抵触而在出生时就成为无国籍人外,一个人因出生就取得的国籍。继有国籍指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取得的继有国籍;一类是非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根据法律而取得的继有国籍,如由于收养、婚姻、准婚生、移转领土等事实而根据有关国的国内法规定取得的继有国籍。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取得的继有国籍又可分为自愿申请入籍和选择国籍。自愿申请入籍制度为世界各国所通用,可以说是国际习惯法上承认的制度。它涉及到“出籍自由权”问题(或称“变更国籍权”问题),各国立法并不一致。在18世纪末期以前,许多国家都采取所谓“永久效忠”制度,即“一旦是公民,永远是公民”,意指一个人原则上不能解除其原始国籍,就是由于自愿申请而加入另一国籍,仍保有原始国籍。在现代社会,通行出籍自由制度。但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仍不相同。就出籍来说,有较多的国家规定了内国人自愿取得外国国籍时即自动丧失内国国籍,有的国家规定出籍必须取得政府机关的准许,还有些国家则规定内国人加入外国国籍时,必须向内国声明放弃内国国籍,才丧失内国国籍。就入籍来说,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外国人加入内国国籍以丧失其原来的外国国籍为必要条件。申请入籍的条件通常是居所和年龄:申请人在内国要有居所、年龄达到成年。选择国籍可以是对原始国籍的选择,也可以是对既有国籍的选择。在赋予原始国籍中给予选择国籍,通常是赋予个人有权放弃内国国籍,借以消除在赋予原始国籍中所发生的双重国籍。在给予继有国籍中给予选择国籍权,有下列几种情形:有关的个人与内国的关系还不足以应当赋予原始国籍,只能给予选择内国国籍的权利,使其能在成年时或成年前通过选择内国国籍而成为内国国民;在国家继承时居民的选择国籍;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时的选择国籍;养子女的选择国籍。

非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取得继有国籍的情况比较复杂。以收养而取得继有国籍的情形为例,可归纳为三种情况:①立法规定收养对国籍没有影响,如奥地利1949年国籍法的规定;②规定养子女可以在免除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申请入籍,或以申明请求给予内国国籍。1950年的日本国籍法,1952年瑞士国籍法的规定属于此类;③规定内国国民的养子女由于被收养而当然取得内国国籍。英国1950年的收养法作了这种规定。

国籍的丧失分自愿的丧失国籍和非自愿的丧失国籍。自愿的丧失国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基础,有声明放弃国籍和申请解除国籍两种情况。声明放弃国籍由当事人向内国主管机关提出放弃内国国籍的声明而丧失国籍,是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一种制度。申请解除国籍必须经过申请和批准手续。许可申请人解除国籍的条件通常有以下几项:①一定的年龄,通常是已成年;②已取得或即将取得外国国籍;③已履行服兵役义务;④已缴清税捐;⑤现在不是刑事追诉或有罪判决的对象等。非自愿的丧失国籍的事由很复杂,仅作为法律规定的当然结果的丧失国籍就至少有五种情况:①内国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②外国籍女子同内国籍男子结婚后解除婚姻;③非婚生子女对外国籍生父取得准婚生地位或经其承认;④自愿取得外国国籍;⑤领土割让或兼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国籍的取得方式有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两种。出生国籍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分为三种情况: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③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对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除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外,还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两个前提是:①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②申请人必须是出于自愿。法律规定的条件是:①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②定居在中国;③其他正当理由。具备了上述两个前提,同时又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此外,国籍的概念已应用到法人、飞机、船舶上,以保护内国的利益和发展国际经济贸易通商关系。但这种使用只是类比意义上的使用,并不表明法人、飞机、船舶都成了构成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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