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1页(308字)

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人。干部以管理职能为特征,凡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人都可称为干部。在我国,它存在于五大系统之中,即党的系统、政的系统、军的系统、企业事业系统、社会团体系统;政的系统又分为权力机关系统、检察院系统、法院系统和行政机关系统。国家干部的范围大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编制为确认标准,国家干部则以从事管理事务为确认标准。我国在1987年使用公务员概念之前,把一切从事公务的人员统称为干部,概念十分笼统,没有根据不同系统中干部的特征确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贯彻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对整个干部人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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