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84页(569字)

国家基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国家侵权责任的特征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侵权责任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务员的非职务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不属于国家侵权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引起国家侵权责任的行为是不法行为。

国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①西方国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结构:一是以公务过错为主、危险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以法国为代表;二是以主观过错为主的归责原则体系,以英、美、德、日等国为代表;三是违法归责原则体系,以瑞士为代表。近年来,各国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趋于一种综合归责的发展方向。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国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这里的违法主要有两种解释,一是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这种法律包括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我国承认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等。另一种是不仅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还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精神来看,违法原则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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