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99页(651字)

国务院组成机构之一,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成立时,为政务院秘书厅。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成立国务院,将政务院秘书厅改称国务院办公厅。1974年后称国务院办公室。1982年机构改革后称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是:①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②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③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或者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④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⑤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⑥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文件、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⑦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⑧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做好行政事务,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内部设有秘书一局、秘书二局、秘书三局、秘书四局、信访局、人事司、行政司等职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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