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委员会主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1页(236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国务院全体会议的成员,必要时可列席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各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各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命令、指示。国务院现有10名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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