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9页(258字)
行政诉讼的一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裁决的活动。能够引起海关行政诉讼的争议有两种,一种是因缴纳关税引起的,当事人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种是因海关处罚引起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复议程序,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或者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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