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9页(446字)

除宪法以外,依据宪法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重要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诉讼法、选举法、各个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等。基本法律的特点主要有:①仅依据宪法而制定,即任何一部基本法律的效力来源只是宪法,不以其他法律为制定的依据;基本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和原则;②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均无权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有修改基本法律的当然权力;而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③是国家重要的法律,即基本法律的内容是涉及整个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全国各族人民全体利益的事项,包括其所涉及的事项的极其特殊性,如规定我国特别行政区的法律。②(basic law)包括国家宪法、宪法性法律在内的一切规定国家重要事务的法律或根本立法,如我国的“基本法律”、联邦德国的《基本法》(即宪法)等。亦称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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