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2页(383字)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对计划与市场关系的一种概括。这种提法认为,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而由市场来调节。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在当时具有积极意义。它不完全同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利用市场机制。但是,它仍将直接的指令性计划看作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整个经济运行的基础,市场调节只是从属的和次要的,而且它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作相互对立的“板块”式结合关系,即计划调节排斥市场,而市场调节则是自由的、计划以外的部分。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当时真正实行市场调节的改革只能在一些小商品的生产和经营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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