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51页(516字)

规范精神药品管理的行政法规。1988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精神药品的管理。该办法共8章28条。其主要内容为:确定精神药品为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由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并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精神药品和制剂的供应必须依法按计划进行。精神药品运输必须写明名称并加盖专用章,承运单位须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精神药品应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严禁滥用。医疗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收支账目等管理制度。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在罚则中,还具体规定了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行为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兽用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农业部会同卫生部依该办法制定具体规定,该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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