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食品注册厂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8页(305字)
为加强出口食品注册厂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卫生质量,国家商检局于1989年6月23日发布《出口食品注册厂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健全对注册厂的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同形式的监督检查工作。凡获得国外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应随时能接待国外有关卫生当局派员考察或公务复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本规定确定的原则进行处理。出口食品因生产厂的责任被国外索赔、退货的,应对该厂予以通报批评或停产整顿、或吊销注册证书。在国家商检局和各省(区、市)商检局组织的食品质量评比检查中,若连续三次有被评为不合格产品;或被抽查样品中有20%以上被评为不合格者,吊销该厂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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