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管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8页(1188字)
有关看守所对人犯的收押、看守、警戒、提讯、押解、会见、通信、教育、奖惩及出所等环节的管理。我国有关看守所管理的主要制度规定在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
收押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羁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文书或者凭证不全的,不能收押。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法定的特殊情形的,不予收押。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警戒和看守 看守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人犯,必须加戴械具。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劫持人犯的;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提讯和押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2人。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会见和通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亲。
教育与奖惩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等教育;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人犯在被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应当予以表扬,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轻处理;对于违反监规的人犯,可予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出所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应发给释放证明。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