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7页(334字)

一国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民用航空器进行登记即取得该国国籍的管理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依法取得我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我国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在我国进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情形主要有:我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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