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2页(869字)

简称“农业社”。我国劳动农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为发展农业生产自愿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在我国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在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农业生产互助组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农业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的适当形式。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程度不同,可以区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以私有的土地作股入社,实行统一经营,取消土地报酬。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入社统一使用,由社付给适当报酬,或采取作价入社,由社分期付给价款的办法,逐步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合作社的总收入,除扣留生产费用,缴纳税金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其余部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及生产资料入股的多少分给社员。合作社允许社员耕种小块自留地、经营家庭副业,以满足社员和社会多方面的需要。初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初级社是个体农民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的过渡形式,由于实行了统一经营和统一分配,克服了互助组存在的集体劳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

高级社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在初级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有由互助组式个体农民直接组成的。入社农民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社员集体所有,其中私有的土地无代价转归集体所有,私有的耕畜、大型农具按当地的正常价格由社收买转为集体所有。社员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等,仍属社员私有。允许社员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家庭副业。组织社员集体劳动,以工分的形式记录社员劳动的多少。高级社的收入在缴纳税金,扣除生产费,留下公积金、公益金以后,余下部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在社员之间分配。高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领导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它克服了初级社存在的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1956年底,基本实现了初级社向高级社的转化,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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