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5页(355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除设立终审法院外,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予以保留。因为设立终审法院,而将其他法院的名称加以改变和调整,将最高法院改称为高等法院,将地方法院改称为区域法院。香港的地方法院是1953年设立的,在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权力有限,民事案件审理限于一定港元数目以下的案件,刑事则可审理较为严重的案件,但十分严重的案件,如谋杀、误杀和强奸等则除外。地方法院判处监禁刑期不得超过7年,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可向上诉庭上诉。1997年7月1日后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原香港地方法院除改名称外,其体制仍然可以保留。
上一篇:区公所
下一篇: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