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渔业许可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0页(294字)

民国政府农矿部1930年7月颁布《渔业登记规则》,共28条。规则对渔业权、入渔权登记受理部门,许可登记内容和应附证明文件,许可登记费缴纳标准,不予登记的情况,呈请人对不予许可登记的异议、起诉及许可登记机关的最后议决等问题作出规定。同年9月,农矿部颁布《渔业登记施行细则》,共35条。细则对制定依据,渔业册的类型、登录内容和方法,许可登记费的收取和处置,施行日期和渔业册的样式作出具体规定。上述法规颁布后,从1931年5月开始依法对全国新式渔船进行许可登记和发证。1932年《渔业法》修订、颁布后,开始执行该法有关实行渔业许可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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