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渔业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0页(209字)

民国政府农林部于1941年5月颁布《保护淡水类产卵区亲鱼鱼卵鱼苗的暂行办法》,共11条。办法主要依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而制定。办法对立法的宗旨、保护范围的制定与管理、鱼类产卵保护时间、取缔渔具的种类及违反本办法的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广西省政府为保护鱼类产殖,维护农村经济,先后于1937年4月,1941年5月颁布法令,规定各县严禁放鱼炮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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