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4页(777字)

又译“国民参政法”。英国一系列议会改革法(Reform Bills)的统称。旨在扩大选举议会平民院的选民范围和使平民院更有代表性。1832年的议会改革法主要解决工业革命后传统农业区与新兴工业区之间代表性不公平的问题,改革了古老的选区制度,重新分配议席,使56个镇完全失去代表,建立了42个新选区;同时降低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选民人数增加了21万多,满足了中产阶级的政治要求。人们通常称这一法律为“改革法”,并将这一名称赋予直至1918年的《人民代表法》。1867年第二个改革法给予多数城镇工人阶级以选举权,选民人数增至近94万。1884~1885年的第三个改革法及《选区重划法》规定了选区的平均选民数为每一单选区有5万选民,这使选民数增加了三倍,并为成年男子普选制的实行开辟了道路。1918年的第四个改革法规定了成年男子的普选制;居住期限由1年改为6个月;选举的财产资格进一步降低,取消了以营业地为基础的复数投票制;将投票权给予大学毕业或即将毕业的妇女本人或其夫婿拥有每年价值5英镑以上产业的妇女,但均需年满30岁。1928年的第五个改革法又称为“男女平等选举法”(Equal Franchise Act),将妇女的选举年龄降至21岁,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这次立法还设立了候选人保证金制度,以限制候选人的数目。至此,发轫于“宪章运动”的英国普选制改革基本成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8年又通过了一个人民代表法,废除了以商业利益和大学生资格为基础的复数代表制,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现代意义上的普遍的、平等的选举制度因此在英国最终完成。此后,英国议会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还通过了许多相同的法律,如授予居住在英国本土某一选区的英联邦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公民以选举权的1983年的《人民代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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