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8页(569字)

我国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进行下列法律监督工作:①法纪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例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②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③提起公诉和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派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④监所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也称劳动改造监督。人民检察院进行的上述法律监督工作构成了国家检察权的全部内容。按法律监督的分类,除法纪监督外,其他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劳动改造监督又称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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