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8页(1320字)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具有武装力量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我国的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其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的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民警察是依法执行公安、国家安全等行政职务的公职人员,具有法定的职责,同时享有法律规定的职权。
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行使的职权主要有:①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权力。②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有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权力。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对其继续盘问: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④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有权依照规定使用武器。为制止严重违法活动的需要,人民警察可依规定使用警械。⑤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⑥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是:①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③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④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⑤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⑥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行政管理;⑦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⑧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⑨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⑩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⑾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⑿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人民警察执行上述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同时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