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81页(469字)

日本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相对人所给予的制裁,包括秩序罚和行政刑罚两种形式。秩序罚是对行政法上义务违反者按行政法规定处以罚款。秩序罚适用于违反呈报义务、通知义务等较轻微的违法行为。秩序罚处罚按非讼案件程序法的规定由法院科处,但根据地方自治法之规定,违反地方公共团体的条例或规则的,罚款权属该地方公共团体长官。日本行政处罚中的行政刑罚是指对行政法上的义务违反者处以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如轻微罚款、拘留、罚金、监禁、徒刑以及死刑。把行政刑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是日本行政处罚制度的一大特色。日本学者认为,虽同样科以刑罚,但行政犯与刑事犯有着根本的区别:后者被认为具有反社会、反道德性质,前者却不具有。日本目前没有行政刑罚的一般总则性规定,有的学者提出行政刑罚也适用刑法的总则规定,但多数立法规定排除刑法总则的适用。行政刑罚的处罚程序全面适用刑事诉讼法,但也有一些简易程序,如交通案件的裁决程序等。日本行政处罚还附有一些其他制裁手段,如停止授益、课加征金、加算税、公布违反义务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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